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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学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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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护士协会在1953年7月召开的国际护士会议上通过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随后,于1956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予以修订并被采纳。国际护士伦理学国际法中提出:护士护理病人,担负着建立有助于健康的、物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并着重用教授示范的方法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他们为个人、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并与其它保健行业协作。
为人类服务是护士首要职能,也是护士职业存在的理由。护理服务的需要是全人类性的。职业性护理服务以人类的需要为基础,所以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肤色、政治和社会状况的限制。

本法典固有的基本概念是:护士相信人类的本质的自由和人类生命的保存。全体护士均应明了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中的权力和义务。

1、护士的基本职责有三个方面: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2、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

3、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

4、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

5、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

6、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职业功能限制。若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的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生。

7、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予非道德的行动。

8、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生和其它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

9、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例如契约中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

10、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它形式的自我广告。

11、护士与其他事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

12、护士坚持个人道德标准,因为这反应了对职业的信誉。

13、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轻视在她所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为方式。

14、护士应参与与其他卫生行业所分担的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努力,无论是地区的、州的、国家的和国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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