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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适应证

   抗心律失常药物和其他任何一类药物如洋地黄类等一样,都有明确的适应证,并非所有的心律失常病人都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的一段时期,为数不少的临床医师一遇到包括良性早搏在内的心律失常,似乎没有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但在后来的临床实践中,人们发现并开始重视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促)心律失常作用(proarrhythmia),以及负性变力性、脏器毒性作用等,认识到服用抗心律失常面临的后果有3种,即有效、无效和病情恶化(严重者可致死亡)。1989年心律失常抑制试验(CAST)结果的发表,在医学界引起巨大震动。其结果表明,用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心肌梗死后病人的室性早搏和非持续性室速,非但不能改善病人的预后,反而显著增加病人的猝死和病死率。因此,对有心律失常的病人在给予这类药物之前,一定要认真权衡利弊,即评估病人使用药物的获益与风险比率。
    目前,临床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适应证应该为:1心律失常导致的临床症状影响病人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2因心律失常存在直接或潜在的导致或增加猝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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