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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根据金西博士的性学调查发现,美国大约三分之一男性已婚者,五分之一女性已婚者,曾有过婚外性行为。

国人在这方面的真相如何?虽然缺乏可靠数据佐证,
但随着生活水平与女性意识的提升,婚后性生活品质,的确越来越受重视。

在旧社会中,性生活平淡无奇并不构成问题,能否生育才是至关重要;但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都在意能否享受性的乐趣。

据金西博士及晚近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婚内性生活的自然量变曲线,呈缓步下坡型。平均每周次数从二三十岁的每周三四次,递减到五六十岁的每周一二次。婚内性生活的质变态势,可分为下列三项:

1.男性较主动、较早也较快享有性高潮;女性则较晚体会高潮,许多等到30多岁才有,而且此时性欲往往较丈夫强。

2.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传统禁忌的减弱,越来越多夫妻尝试性爱姿势与技巧的变化,例如女上男下等。

3.性生活不协调。夫妻双方对做爱频率的要求不一致,以及性功能障碍,这两大问题有可能导致外遇和离婚的结局。

“今天不要好不好?”

关上灯,瑞玲整个人放松下来,忙碌的一天结束了,她只希望赶快睡着,进入恬静的梦乡,可是,身旁的丈夫,很不安分地一直在她身上游移、探索。

“今天我好累!”自从怀孕后,瑞玲对房事一点兴趣都没有,初期许是害喜的缘故,可是,现在已经5个月了,照理说应该是性爱的“黄金时期”,然而她的“性”趣却依然故我,一点也没有增加。

“可是,我好难过!”

致远是很体贴的丈夫,妻子怀孕前,他就很少勉强她,有时甚至自行解决,不好意思吵醒睡梦中的太太。

“我真的很难过呀!”致远像个孩子似地耍赖,不知是真的需要,还是苦肉计:瑞玲好为难,今天她真的很想休息,可是拒绝丈夫又于心不忍。

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到底,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瑞玲心中忽然浮起这个问号。

夫妻双方做爱的频率“要求”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做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罗?

夫妻做爱不是义务。如果做爱只是义务,那么夫妻做爱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

某医学院一位姓文的医师指出,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可说是人类行为的常态。面临这种趋势,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

文医师认为,如果因“平淡化”意味着婚内性生活的不协调,则属异常的质变;此时夫妻双方若不能坦然面对问题,互相沟通与调适,则平淡化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婚变的警号。

“婚内性生活不协调,如果因‘平淡化’所引起,则设法培养婚内生活情趣。学习推陈出新的性爱艺术,例如换一套性感睡衣,偶尔到外面过夜或者尝试一下小别胜新婚。现代人为了‘拯救’平淡的性生活,各有各的办法。”文医师说。

然而对于不是忧虑性生活“平淡化”,却是受不了“高潮迭起”做爱“频繁化”的一方,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

夫妻双方对行房“频率”需求不同,实在不能归咎与怪责配偶的不是。如果妻子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相对地丈夫也有“要求”的权利。

我们常说,男人在沟通中注意一句话直接的意涵,女人则倾向于聆听言语外的指涉;但是从恋爱的开始,我们向来有一种想法:女人说“不”,就是“要”。

如果男女双方对“要”与“不要”的争议,当真只是认知上的误解,那么只要“解释”清楚,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要是夫妻之间对“做爱”的频率要求,实在南辕北辙,那么难题的化解就比较费周章了。

拒绝他?实在不忍心。答应他?又委屈自己。

相对于“被要求者”,其实“主动者”也有难题。

勉强她?不忍心。不勉强?却也委屈自己。

除非是性功能障碍,只有等医疗援助外,对于这种主观的“要”与“不要”选择题,其实,倒也没有想象中的困难。

“惟有真正地了解另一半,才能全心全意地爱他(她)。”

男人,你到底要什么?

心理分析宗师弗洛伊德曾经喟叹,不知道女人到底要什么?然而不只是女人,两性之间应该深刻地“互相”了解,我们真的必须知道,男人到底要什么?

“致远,你真的非常难过吗?”

“瑞玲,你真的不要吗?”

妻子关心地询问丈夫,丈夫感受到妻的温柔,也体贴地反问妻子,了解妻子的真正需求:如此,双方坦诚的“沟通”清楚,“要”与“不要”的争议,就转为“答应”与“拒绝”的考虑了。

“致远,我爱你!”

“我也爱你!”

理性的沟通,化作感性的了解,答应或拒绝已不是重点;夫妻之间因“爱”而“结合”,重要的是为“爱”而“做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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