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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同性恋者”杀死“恋人”一审被判死缓

贵州一“同性恋者”杀死“恋”一审被判死缓

  (记者何云江)贵州一“同性恋者”因对“恋”的“性要求”产生厌恶,将对方杀死分尸。贵阳市中级民法院17日对这起罕见的“同性恋”杀案作出一审宣判,凶手胡某被以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赔偿被害亲属经济损失2.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10日晚,现年28岁、原系贵阳某宾馆厨师的胡某在家中与朋友打牌,接到同性恋者雷某的电话,邀请其去酒吧喝酒。胡某正玩在兴头上,遂予以拒绝,并要对方到自己家中。

  当日深夜,雷某乘出租车来到胡某家中。见面后,二随即在沙发上亲热起来。当雷某亲吻胡某的脸、耳等部位,并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时,胡某顿生厌恶之感。胡某趁雷某不备,用开关阀猛击雷某头部并致其死亡,然后将尸体肢解四处抛弃。

  庭审中,被告辨护律师称“被害雷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侵犯了被告的权利”。经法院查证,被害在案发前对被告进行了性侵犯,该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罪,鉴于被害雷某在本案发生上也有过错,且胡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贵州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冷传莉分析说,“同性恋”因性权利被侵犯而杀的案件十分罕见,但被告被判处死缓原因并无“特殊之处”,主要还是由于被害过错在先,有从轻情节。

来源:南方健康

20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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