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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伽玛医生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保障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1、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上,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的误工工资、护理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此外,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损害赔偿案件,除必须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元宝,即:“……,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理论根据是,医疗活动就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角度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牟取财物而无照行医,非法刊登、药品广告,销售使用假药,聘用不合格的医务员等,最终导致病员健康严重受损。这类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民事违法活动的典型表现,所以对非法行医理应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

  3、非法行医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由于非法行医与医疗纠纷的性质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很大差别。从本质上讲,非法行医与其他普通伤害是相同的,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非法行医无论手段如何恶劣,仍然属于过失犯罪。即非法行医者对发生的伤害结果应该预见,因累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非法行医者对伤结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是持不定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非法行医者,还是靠诊疗营利,而是打着诊疗的旗号,或直接骗取钱财,或兜售伪劣“药品”,或在病身上实施明知有毒或有害的措施,此时已不属于单纯的非法行医,应按故意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非法行医给病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应分别承担过失重伤罪和过失杀罪的刑事责任。过失重伤罪,要求致伤害的程度必须达到重伤。过失致轻伤的,因对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进行节育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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