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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有关规定

国家对处理医疗事故有关规定

  自1987年以来,我国各地都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如下处理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深入调查和科学鉴定,弄清真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分清责任的主次,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坚持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公正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庇护一方或损害一方。

  3、坚持国家利益和个利益一致的原则,不能为了医院的利益,遮掩庇护责任者,又不能为了息事宁草率结案,“用钱买太平”。

  4、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当事未接受教训不放过,改进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5、坚持以行政调解、行政处理为主的原则。适当使用经济处罚,谨慎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既要达到安抚、补偿和平衡病及家属心理的目的,又要有利于医务员吸取教训,调动积极性,密切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直接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补偿是一次性的。补偿标准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规定,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都由家属接出院,无家属的由病所在单位接出院,不能继续住在医院。

  刑事责任处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个别家属陈尸不理,陈尸闹事,是不应该的。如逾期不处理尸体,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有权送火化处理,骨灰通知家属领回。

  国务院的处理办法特别强调,要保护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保护医务工作者的身安全和工作权利,不得借口发生医疗事故寻畔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发生了医疗事故和纠纷之后,医疗单位和病双方都应本着弄清问题、解决问题、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处理,按照政策进行善后工作。

20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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