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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情同意权”

聚焦“知情同意权”

  患者:想要“明白”不容易

  一位癌症术后感到吞咽困难的山村教师又去找医生。医生说,那就做个食道镜吧。结果,病做完回去一直高烧不退。最后,病到了省城一家大医院检查,才发现食道破了。尽管有明确规定,特殊检查必须经过患者的知情同意,但在第一家医院,没有征询这位教师要不要做这种检查,更没有告诉她这个检查可能会有创伤。

  类似事例媒体常有披露,还有患者家属因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向法院起诉的。于是,一个法律名词——知情同意权,出现在医疗服务当中。

  这个名词对医患双方都确实有些陌生。采访中,一些患者和家属对什么是知情同意权一无所知,反正到了医院全凭医生做主。有的患者也想多知道些什么,可张口一问,医生就告诉患者:给你开的都是好药,我还能害你吗?更有医生向发问者还以白眼: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

  法学专家:知情同意权有法律规定

  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士。

  医患之间最早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手术协议书。民法专家认为,知情同意权是《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当患者到医院挂号后,医院和患者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知情同意权对患者是权利,对医生是法定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这样解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个护士用针“扎”患者,这叫打针;一名外科医生把患者身体“切开”,这叫手术。这些,法律界士称之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医生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必须让患者知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方面内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员必须佩戴有本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生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得到患者同意而且签字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医院负责批准后实施。

  王北京律师认为,知情和同意是两项权利,“知情”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比如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同意”也是相对的,病可以同意手术或不同意。但得了法定传染病,病就是不同意也要治疗。

  去年曾向3万次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郑雪倩律师说,医务员对什么是知情同意权知之甚少。

  社会:真正把知情同意权交给患者

  众多的“圈外”士都认为,医院如果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医患纠纷的解决就不难了。

  专家们认为,从对医学知识的占有上来看,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处于绝对优势,医疗服务的接受方处于弱势,但“知情同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不平等关系。“圈外”士认为,医患关系中更多的是医生不尊重患者,比如让患者干这干那,呼来唤去。民法学教授杨振山指出,医疗服务涉及患者的身权益。在医院,患者能否真正享有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也握在医生手中。所以,医生一定要转变观念。

  医学哲学专家邱仁宗先生在许多场合强调这样的观念:医生和患者不是一对“陌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要把自己能公开的和不能公开的告诉医生。这种情况下,医生更应保障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院:落实知情同意权内涵深刻

  从理论上说,医方对落实知情同意权持积极态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不少需完善和细化的地方。

  许多医院都有“知情同意书”,上边印着十多个条款,比如手术,告诉你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然后医生问病,符合那几条就在那几条上划勾。邓利强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没有体现“个性化”的所谓知情同意,在法律上有许多漏洞。

  一家医院的护士长通知病:“明天开始给你做化疗,希望你配合一下。”不料,这一“知情”惹怒了病家属,因为病根本不知道自己得了癌症。护士长觉得很委屈,不是要知情同意吗?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孙东东主任说,体现性化的知情同意,是医方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北京友谊医院多年前就提出,在提倡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必须和保护性医疗结合起来。他们认为,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根据患者病情和文化及心理素质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对文化水平高、心理素质好的患者,就应当详细告知,取得配合;否则,就应当选择适当隐瞒,但一定要向病家属详细说明,以免发生意外情况而引发纠纷。

  福建一家医院在6个医疗环节上实行“告知”,如入院告知、治疗过程中告知、创伤性操作告知、改变治疗方案告知、对无行为能力者告知、在其他环节上告知,结果纠纷大量减少。

  医院方面反映,由于医疗的特殊性,落实知情同意也有难题。比如,因患者及其亲属医学知识水平的差异,对医生解释的理解也就不同。在平诊情况下,医生可以尽量详细解释病情,在急诊情况下就很难做到了。还有,按现有医学水平,医生很难把握和预料某些病病情的变化。再说,不同医院对同一个病采取的治疗方法可能不一样。如果病要求一家医院按别的医院的治疗方法给他治病,医生该怎么办?同一种病,医生会因为患者个体差异推荐不同的治疗方案,患者家属们的意见也会不一样。这时医生又该怎么办?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比如部分病历的公开等,同时规定了8种情况下的“免责”,在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和化解医院尴尬的结合点上找到了一条路。

国医网

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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