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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妻子患精神病,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开庭

婚后发现妻子患精神病,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开庭

涂超华

  结婚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妻子竟是位精神病,廖文德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02年11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农民廖文德和妻子张英被法院宣判该婚姻无效。今年7月,廖文德以婚检部门在婚检过程中存在过失为由把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得到赔偿。今天,这起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在全南县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34岁的廖文德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长期在外打工,一直没有结婚。2001年春节过后不久,在家的催促下,廖文德经介绍,认识了广东女青年张英。初次见面廖文德并没有感觉对方有什么异样,只是觉得该女子不爱说话,性格比较内向。廖文德在此之前曾有过两次相亲,都因为自己年龄偏大没有成功,这回有一个小他10来岁的姑娘愿意和他好,便马上答应下来。按照当地风俗,廖文德当即给了1600元见面礼给女方,初步定下这门婚事。之后,廖文德就去了北京打工。在北京打工期间,他给姑娘打过几次电话,可每次通话对方都不太说话。但姑娘的父亲总会出来帮着掩饰,还让他放心婚事。2001年8月15日,廖文德和张英在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通过婚检并于当月18日领取了结婚证书。

  早在婚检之前,廖文德就隐约感到张英的行为举止有些反常,但也没十分在意,只以为她是性格内向。可没几天时间,廖文德开始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领到结婚证的第二天,张英就吵着要回家,3天以后再回廖家时便经常莫名其妙的哭笑,连续五六顿不吃不喝,还经常半夜起来梳头、织毛衣。廖家暗中打听,有知情者告诉他们,张英患有精神病。后来,廖文德在赣州市一家医院里见到了张英的病历,证实张英的确患有精神病,最早的就诊时间是2000年12月,最近的一次为2002年8月30日。

  面对女方家的欺瞒行为,廖文德十分愤怒,决定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02年11月6日,广东省南雄市民法院判决二婚姻无效。但对于廖文德提出的要求女方返还见面礼和彩礼共6500元的请求,法院给予驳回。廖文德告诉记者,彩礼钱不仅没收回,为了打这场官司,他还花了不少钱。更重要的是,此事带给他巨大的精神伤害,甚至使他在当地成了别茶余饭后的笑柄。廖文德认为,这一切后果都是由于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当时出具的一纸关于张英没有患精神病的婚前检查证明造成的。

  2003年7月27日,廖文德向全南县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退还其与张英婚检费94元、赔偿其误工费550元、旅差住宿费770元、解除无效婚姻诉讼费250元、邮资8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天上午,全南县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在为原告做婚检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了婚检的规范性操作;婚检当天张英有无精神病症状,而妇幼保健院为什么认定张英当天正常。

  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其不负有过错责任。被告称,从婚检表中可以看出,张英否认过去曾患有精神病史,并有其亲手签名,当天张英在婚检时也无精神病方面的症状。被告认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师不可能下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位前来婚检者的家乡去调查其是否有即往病史。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被告错误出具婚检证明,使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张英得以与原告结婚,该无效婚姻关系给当事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和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当地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专门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被检对象的相应项目作出准确判断,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一天的庭审,法院最后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表示将等待下一步合议庭合议。

中国青年报

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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