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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一、高法解释“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定

  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最高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纪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民法院在制定这一条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二、高法强调: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最高民法院有关士日前对新华社记者强调,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有关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有关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变成了残疾,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

  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高法有关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三、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

  最高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有关士说,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更大程度地考虑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的患者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对缓和医患纠纷有极大好处。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患者在因无证据而败诉后,觉得自己无胜诉希望,没有通过正当渠道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就会导致“私力救济”,即用自己的办法解决问题,与医生和医疗机构发生冲突,从而激化了矛盾。在法律上,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立法宗旨不符。

  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的立法宗旨。

  四、医院忧对“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患纠纷适用“举证倒置”后,许多患者欢欣鼓舞,认为自己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较量”了。那么,做为焦点中的医院是怎么想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几家医院的有关员。

  一位女大夫主动与记者联系,发泄类似的不满情绪:“将来病动不动就去告你,谁还敢当临床医生?”她自己就是一位临床内科大夫,新办法让她感到担心,甚至打算从目前的岗位提前退休回家:“我们犯不着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她在交谈中流露出对过去“美好岁月”的怀念:“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向患者通风报信。”

  “这医院还能开吗?都关门得了。要不每天什么都干不了,都跟患者打官司去了。医生的日子也不会好过,以后谁还能拿手术刀呀?”北京大学民医院一位大夫一开口就向记者抱怨。

  北京宣武医院医务处员则十分谨慎,不愿多讲,认为新办法刚刚下来,目前只能观望。在一个小时的采访中,一位女大夫从头到尾都在向记者诉苦:“我们的大夫一拿手术刀做手术,一站可能就是十多个小时,这份辛苦,又有谁知道?现在社会舆论总是过分强调患者的心情和处境,又有谁来关注医生的处境和心情?”

  这家医院的一位男大夫则表示无所谓:“这没什么了不起。以后把医疗风险给病和家属说透,做什么都让家属签字,不签字就什么都不做呗。”

  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专门举行的座谈会上,专家们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广大医务员的担忧:“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剧增,医院难以招架;医学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对某些未知的疾病,医疗机构难以找到证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一些患者不配合治疗,故意隐瞒病史或叙述不清,结果造成误诊,但医院却要承担责任;取证需要病配合,而且不同条件的医院取证各有难度。总之,他们担心举证新办法会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生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这个规定虽然从患者角度来看,确实很好。”一位妇产科大夫说:“但这也容易造成医生回避风险的自卫反应,使他们不再选择积极的治疗方案。”她觉得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建议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给医生提供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心去治病救

  但一位对医患关系颇有研究的专家表示,医生大可不必如此担心:“在此之前,医院在医疗纠纷中也一直在举证,竭力证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医院在证据的拥有和解释上也占据主导地位,与单枪匹马的患者相比可谓多势众。即使实施了新办法,医院也依然是强者。关键问题是,医院要转变心态,要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

  最高民法院为什么要破除以往在医疗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惯例,推出“举证责任倒置”?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们做了一些司法上的解释后,又予以情上的“说法”:“这是我们在审判中多年经验的积累,还有……”法官们注视着记者,“别看现在都是健康,但我们每一个都是潜在的患者。”

中国中医药报

20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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