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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代罪犯的犯罪心理特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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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进入航天时代的二十世纪末的今天,犯罪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公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犯罪率虽然相对比较低,但犯罪率的持续增长也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犯罪心理学家试图从犯罪心理结构这一微观领域入手,探索出一条阐释犯罪原因的新路子,费尽苦心将犯罪依性别、年龄、罪类等标准分门别类地剖析,由于忽略了时代的文化、经济结构对人的个性心理的深刻影响,因此,这种研究得出的结论不甚符合当今中国罪犯的实际。

    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代各有其不同的文化特质,社会变革时期文化特质的变异更为明显。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因而,一代人与一代人(准确地说,应是当今时代的人与上一时代或下一时代的人)在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诸多方面也就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以广告、股票、夜总会为标志的商品经济社会成长起来的人,他的思想观念决不同于在以标语、口号、批判会为特征的极左时代成长的人,这种由于时代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纷纭复杂千奇百怪的罪犯更是一代不同一代,研究罪犯心理必须重视他们的这种代际差别。

    所谓“代”,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由相同年龄层的人们成长和活动于这个特定的时代和环境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特质的人群。划分“代”要掌握一代人的共时性(即具有大致相同的年龄),更要掌握他们的共有性(即相同的社会文化特质)。传统犯罪心理学忽视了“代”的共有性这极为重要的一点,将凡是同一年龄段的罪犯简单归类,譬如老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如此不论哪时哪代,不问“代”的差异,一律等量齐观,显然失之偏颇。

    按照“代”的理论,在一个大视野里纵观新中国的罪犯,可以比较清晰地发现:建国至今,成千上万、进进出出的罪犯大致可分为四代。

    第一代罪犯:大体上是建国初至“文革”前的罪犯。他们大多出生于解放前,主要受旧社会封建买办文化的熏染,主流代表着一个被推翻的阶级及其附庸。他们的个性、人格和心理与那个被推翻阶级和旧时代的命运相联系。

    第二代罪犯:大体上是十年动乱时期的罪犯。他们更多的是受“革命”“造反”的“教育”,代表着各个派性组织,拉山头、打砸抢,在中国社会上制造动乱。他们或者混水摸鱼,不惜以坑害国家、社会或他人为自己捞取好处。他们的人格、心理是以帮派、无政府主义为特征的。

    第三代罪犯: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犯罪在改革开放期的罪犯。他们是中西文化、新旧文化激烈碰撞冲突的产物,是在观念和行为上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失败者,对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抱程度不同的抵触情绪。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只代表自己。为满足个人需求欲望,不顾他人利益,将个人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极端利己主义便是这代罪犯人格、个性的典型表现。

    第四代罪犯:大致为1972年以后出生的罪犯。他们大多是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入学接受教育的,他们的社会化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开始的,基本上没有受文革时代的影响,主要是受到改革文化,或称中西文化融合的熏陶,从思想到行动,他们从始至终属于这个经济时代。时代造就了他们,他们又叛逆了这个时代。他们犯罪的根源,无论从宏观、中观、微观方面看都孕育在当今时代。他们的个性承受当今时代的捶挞而不同于前几代。因此,他们在犯罪心理结构上和虽在转型期犯罪但归属于第三代的罪犯有较大的区别。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歪曲形态仍然存在,目前第四代罪犯已开始陆续走进监狱之门,这个罪犯群体的人数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多。仅以陕西省某监狱为例,1993年底押犯中18~21岁的罪犯已占5%,1994年又呈现出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加强对第四代罪犯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笔者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数字统计、问卷等方法对一百名第四代罪犯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他们的犯罪心理特征呈现明显的时代特征。请看《陕西省某监狱百名第四代罪犯情况统计表》:

(附图 {图})

    此表显示出,第四代罪犯的犯罪类型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流氓、强奸(奸幼)等五种罪占97%,其他罪只占3%,(数罪并罚者按主罪统计),即体能型犯罪多于智能型犯罪。这是因为第四代罪犯目前大都处于青少年时期,智力水平还未发育成熟。犯杀人(伤害)罪占34%,犯抢劫罪占25%,这是由于第四代罪犯主体自我意识普遍增强,崇尚暴力,在人际关系冲突的激情下容易使用暴力攻击对方。另外在现代社会物质生活丰富的条件下,人的精神方面的需求亦大大提高。强奸罪比例(16%)不太大,这与在新时代观念下,社会接受和宽容了某些越轨的性行为有很大关系,当然,这与当前我国法律不够完善有关,也以没有触犯现行法律为前提。

    通过归纳总结,我们发现第四代罪犯具有以下犯罪心理特征。

    一、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突出自我实现,自我开放。

    第四代罪犯象当今社会其他青少年一样,身体、智力发展一般都比较好,但家庭和社会的情感发育不良,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情感。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使第四代罪犯中独生子女占了绝大多数,由于父母的溺爱和娇纵,他们很少有机会接受艰苦磨练,不仅意志柔弱,而且情感也十分脆弱,同时,由于某些学校教育过于强调对个性的培养,致使他们的社会价值观也变得扭曲和无疆界化了。第四代罪犯处于这样的时代,他们中大多数人不了解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缺乏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培养和训练;他们对国家、对人民、对集体、对他人缺少基本的责任感和道义感,以致于无视甚至藐视社会公德。他们喜欢反问“良心值几个钱?”80%的罪犯在被问及他们犯罪时有没有想到对不起亲人或他人,都回答说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可见他们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淡薄到了何种程度。当然,客观地讲,现代社会强调个体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培养人的自我意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第四代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在某一环节上的失误,导致他们形成了绝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特征,过份看重自身价值,而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则渐渐退化。在人际关系中暴露出很大的缺陷,他们把金钱、财富与人生价值等同起来,凡事以个人利益、兴趣为准则,追求“自由”、“独立”,对他人与社会置之不顾,甚至加以侵害,养成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性,最终自我迷失以致跌入泥潭。如罪犯彭××(1974年出生、伤害致死罪)初中毕业后进工厂工作。与人交往自以为是,任性专横。一天在车间劳动工间休息时,与他同车间的工人吴某凑过来要他让人座,彭不肯,吴即在彭头上摸了一把,并骂了一句走开,彭顿感受了污辱,顺手操起凳子追上前去猛击吴的后脑,吴当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彭因此而被捕判刑。提审时,彭犯还说:“活该!谁让他(死者)惹我”。透过这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畸形的自我意识在第四代罪犯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把人生看作“潇洒走一回”就是他们这种自我实现和自我开放的生动形象。

    二、需要宽泛化,以满足感官刺激为主。

    对第四代罪犯来说,“跟着感觉走”是他们最好的写照。在今天的商品经济社会,广告铺天盖地,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在这种环境下,第四代罪犯各种各样的欲望被引发出来,以至于感觉逐渐钝化。就象汉光武帝刘秀吃遍山珍海味反而觉得没了胃口,竟留恋起当年亡命时吃的乞丐饭一样。他们无所适从,需要泛化。寻找“感觉”成为他们普遍的心态,为追求感官刺激而不惜伤害他人取乐的(占15%)、去盗窃的(占5%)、去赌博的(占2%)、去寻畔滋事、调戏强奸女性的(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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