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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阿米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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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阿米卡星

  【药物名称】硫酸阿米卡星  Amikacin[基]

  【药物别名】硫酸丁胺卡那  Amikin

  【分子式成分】化学名为O-3-氨基-3-脱氧-a-D-葡吡喃糖基-(1→6)-O-[(6-氨基-6-脱氧-a-D-葡吡喃糖基-(1→4)]-N-(4-氨基-2-羟基-1-氧丁基)-2-脱氧-D-链霉胺硫酸盐。分子式:C22H43N5O13·nH2SO4(n=1.8)。

  【制剂规格】注射剂:100mg,200mg; 粉针剂:200mg(10mg=1万U)。

  【药理毒理】硫酸阿米卡星是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本品对多数肠杆菌科细菌,如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变形杆菌属、志贺菌属、沙门菌属、枸橼酸杆菌属、沙雷菌属等均具良好作用,对铜绿假单胞菌及其他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产碱杆菌属等亦有良好作用;对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耶尔森菌属、胎儿弯曲菌、结核杆菌及某些非结核分枝杆菌属亦具较好抗菌作用,其抗菌活性较庆大霉素略低。本品最突出的优点是对许多肠道革兰阴性杆菌所产生的氨基糖苷类钝化酶稳定,不会为此类酶钝化而失去抗菌活性。在目前所分离到的12种钝化酶中,本品仅可为AAC(6’)所钝化,此外AAD(4’)和APH(3’)-Ⅲ偶可导致细菌对本品中度耐药。临床分离的肠杆菌科细菌中对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等氨基糖苷类耐药者约60%~70%对本品仍敏感。近年来革兰阴性杆菌中对阿米卡星耐药菌株亦有增多。
  革兰阳性球菌中本品除对葡萄球菌属中甲氧西林敏感株有良好抗菌作用外,肺炎链球菌、各组链球菌及肠球菌属对之大多耐药。本品对厌氧菌无效。
  本品作用机制为作用于细菌核糖体的30S亚单位,抑制细菌合成蛋白质。阿米卡星与半合成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合用常可获协同抗菌作用。

  【药 动 学】肌内注射后迅速被吸收。主要分布于细胞外液,部分药物可分布到各种组织,并可在肾脏皮质细胞和内耳液中积蓄;但在心脏心耳组织、心包液、肌肉、脂肪和间质液内的浓度很低。支气管分泌物、胆汁及房水中浓度低。蛋白结合率低。在体内不代谢。成人血消除半衰期(T1/2b)为2~2.5小时。可透过胎盘进入胎儿组织。脑脊液中浓度低。主要经肾小球滤过排出,给药后24小时内排出90%以上。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可自血中清除相当量的药物。

  【适 应 证】用于革兰阴性需氧杆菌所致菌血症、下呼吸道感染、腹腔感染、骨和软组织感染、复杂尿路感染烧伤和脑膜炎等。

  【不良反应】1.患者可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少数患者亦可发生眩晕、步履不稳等症状。听力减退一般于停药后症状不再加重,但个别在停药后可能继续发展至耳聋。
   2.本品有一定肾毒性,患者可出现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血尿素氮、血肌酐值增高等。大多系可逆性,停药后即见减轻,但亦有个别出现肾功能衰竭的报道。
   3.软弱无力、嗜睡、呼吸困难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少见。
   4.其他不良反应有头痛、麻木、针刺感染、震颤、抽搐、关节痛、药物热、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肝功能异常、视力模糊等

  【相互作用】与抗假单胞菌青霉素(如羧苄西林、哌拉西林、替卡西林等)合用治疗严重绿脓假单胞菌(绿脓杆菌)感染,可取得协同效果,但应避免在体外混合。与其耳毒性的药物合用或先后连续应用,可增加耳毒性;与依他尼酸呋塞米等强效利尿剂以及两性霉素B、环孢素万古霉素顺铂等合并使用,可增加肾毒性;与骨骼肌松弛剂合用可引起肌无力、呼吸麻痹等。不宜与两性霉素B、肝素、青霉素、头孢菌素、苯妥英钠等配伍。

  1.本品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2.本品与神经肌肉阻断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等症状。本品与卷曲霉素、顺铂、依他尼酸、呋塞米或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
   3.本品与头孢噻吩或头孢唑林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本品不宜与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磺胺嘧啶四环素等注射剂联合应用,因可发生配伍禁忌。
   4.本品与粘菌素类注射剂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
   5.其他肾毒性药物及耳毒性药物均不宜与本品合用或先后应用,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

  【用法用量】 1.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单纯性尿路感染对常用抗菌药耐药者每12小时0.2g;用于其他全身感染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成人一日不超过1.5g,疗程不超过10天。
  2.小儿,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按体重10mg/kg,继以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
   3.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50~90ml/分者每12小时给予正常剂量(7.5mg/kg)的60%~90%;肌酐清除率10~50ml/分者每24~48小时用7.5mg/kg的20%~30%。
  肌酐清除率可直接测定或从血肌酐值按下式计算:
  
  成年男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标准体重(kg)]/[72×患者血肌酐浓度(mg/dl)]
  或[(140-年龄)×标准体重(kg)]/[50×患者血肌酐浓度(mg/dl)]
  
  成年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标准体重(kg)] ×0.85/ [72×患者血肌酐浓度(mg/dl)] 
  或[(140-年龄)×标准体重(kg)] ×0.85/[50×患者血肌酐浓度(mg/dl)]

【药物过量】 
  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本品过量或引起毒性反应时,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同时补充大量水分。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有助于从血中清除阿米卡星。

  【注意事项】妊娠D类。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脑神经损害、重症肌无力震颤麻痹等患者慎用。儿童、老年、长期用药者、肾脏功能减退患者应进行药物浓度、听力或前庭功能监测,应实现给药个体化,血药浓度应防止超过35mg/L。腹膜透析可清除本品。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1.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可能对其他氨基糖苷也过敏。
   2.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进行下列检查
   (1)尿常规和肾功能测定,以防止出现严重肾毒性反应。
   (2)听力检查或听电图检查,尤其注意高频听力损害,这对老年患者尤为重要。
   3.疗程中有条件时应监测血药浓度,尤其新生儿、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每12小时给药7.5mg/kg者血约峰浓度应保持在15~30mg/ml,谷浓度5~10mg/ml;一日一次给药1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维持在56~64mg/ml,谷浓度应为<1mg/ml。
   4. 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
   (1)失水,可使血药浓度增高,易产生毒性反应。
   (2)第8对脑神经损害,因本品可导致前庭神经和听神经损害。
   (3)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因本病可引起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
   (4)肾功能损害者,因本品具有肾毒性。
   5.对诊断的干扰: 本品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胆红素浓度及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镁、钾、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
   6.氨基糖苷类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混合时可导致相互失活。本品与上述抗生素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阿米卡星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7.应给予患者足够的水份,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8.配制静脉用药时,每5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100~200ml。成人应在30~60分钟内将上述溶液缓慢滴入,婴儿患者稀释的液量相应减少。
  【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属孕妇用药的D类,即对人类有危害,但用药后可能利大于弊。本品可穿过胎盘到达胎儿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妇女使用本品前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儿童用药] 
  氨基糖苷类在儿科中应慎用,尤其早产儿及新生儿的肾脏组织尚未发育完全,使本类药物的半衰期延长,药物易在体内蓄积产生毒性反应。
  [老年患者用药] 
  老年患者的肾功能有一定程度的生理性减退,即使肾功能的测定值在正常范围内,仍应采用较小治疗量。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后较易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在疗程中监测血药浓度。<

  【生产单位】
  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沪卫药准字(1995)第01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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