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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观察期

表4 几种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接触者观察期

病名潜伏期隔离期接触者观察期
常见最短-最长
病毒性肝炎甲型30日15-45日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一次ALT,以便早期发现
乙型60-90日45-160日急性期应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仍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慢性肝炎病人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HBsAg携带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检查,以确定是否有HBV复制,如属阳性应按慢性肝炎处理,不能献血。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
丙型肝炎50日15-160日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同乙型肝炎
丁型同乙型   
戊型40日10-60日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10-14日4-21日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接触者不检疫
脊髓灰质炎7-14日3-35日隔离40日,第一周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离,第二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日,观察期间可应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狂犬病20-90日10日-1年以上病程中隔离治疗接触病人者不检疫,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流行性感冒1-3日数小时-4日退热后2日大流行时,集体单位进行检疫,出现发热等症状者,应早期隔离
麻疹8-12日6-21日发病之日起至出疹后5日密切接触的儿童应检疫21日,如接受过被动免疫者应检疫28日
水痘14-16日10-21日隔离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2周医学观察21日
流行性腮腺炎14-21日8-30日从发病日起至腮腺肿大完全消退(约3周)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检疫3周。
流行性出血热14日7-46日隔离至发热退不检疫
登革热6日5-8日起病后7日不检疫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10日5-15日隔离至症状消失一般不检疫
艾滋病15-16日9-660日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应隔离至病愈,其分泌物应严密消毒,不能献血、性接触和接吻。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2个月。
黄热病3-6日3-13日发病之日起一周医学观察2周
流行性斑疹伤寒10-12日5-23日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灭虱,并检疫观察15日
恙虫病10-12日4-21日不隔离不检疫
伤寒、副伤寒甲、乙伤寒:10-14日7-23日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或症状消失后第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后解除隔离伤寒医学观察23日,副伤寒为15日,从事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副伤寒:8-10日2-15日
细菌性痢疾1-3日数小时-7日临床症状消失后1周或2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医学观察7日,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霍乱1-3日数小时-7日腹泻停止后6日,隔日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留验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以解除隔离观察。
布氏杆菌病14日7日-1年以上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不检疫
鼠疫腺鼠疫:2-5日1-8日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愈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才能解除隔离。检疫9日
肺鼠疫:1-3日数小时-3日
炭疽1-5小时12小时-12日皮肤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其他类型患者在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后取消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白喉2-4日1-7日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医学观察7日
百日咳7-10日2-30日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咳后30日医学观察21日
猩红热2-3日1-7日症状消失后咽拭培养3次阴性,可以解除隔离。一般不少于病后1周医学观察7日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4日数小时-10日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病后7日医学观察7日
钩端螺旋体病10日2-8日隔离至症状消失不检疫
回归热(虱传)7-8日2-14日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观察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