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 > 第十五章 卫生标准与卫生立法

附表15-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

编号项目标准
1感官性状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2混浊度不超过5度
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4肉眼可见物
化学指标
不得含有
5PH值5.5~8.5
6总硬度(以CaO计)不超过250mg/L
7不超过0.3 mg/L
8不超过0.1 mg/L
9不超过1.0mg/L
10不超过1.0 mg/L
11挥发酚类不超过0.002 mg/L
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学指标*
不超过0.3 mg/L
13氟化物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1.0mg/L
14氰化物不超过0.05 mg/L
15不超过0.04 mg/L
16不超过0.01 mg/L
17不超过0.001 mg/L
18不超过0.01 mg/L
19铬(六价)不超过0.05 mg/L
20不超过0.1 mg/L
21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2大肠菌数1L水中不超过3个
23游离性余氯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毒理学指标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指标如暂时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有关部门应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饮水净化措施,不断提高给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