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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瞩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各方瞩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专家:事故责任主体更明显

  据新华社消息 曾参与制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界和卫生法学专家,15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新出台的条例中较之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大变化发表了看法。

  专家们说,首先,条例中将什么是医疗事故重新定义,使责任的主体更加明显。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其次,条例将损害后果的外延扩大,与《民法通则》接轨。现行办法仅为6章29条,而新发布的条例共7章63条,内容大大丰富和细化,可操作性也变得更强。

  专家们还说,条例第二章中的15条条款,加强了医疗机构的防范和管理责任,向患者的利益大大倾斜。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客观病历向病开放,允许病复制病历,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真实完整地及时告知病,强调了病的知情同意权利。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防范医疗事故要制订预案、医疗机构质量监控部门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专家们认为,条例中体现了一切为了向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靠拢的精神。

  卫生界:大夫可能会谨小慎微

  据新华社消息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卫生界士对条例把医疗事故处理更深入地纳入法制轨道表示欢迎,但他们也表示了忧虑:医务员的责任加大是否会使大夫谨小慎微,不敢对病放手医治?

  卫生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现在已经出现的趋向是两种,一是医务员为避免误诊情况的出现,对一些小病作出全面检查,因为,谁知道一个感冒病会不会得脑瘤?二是,医务员出现“防卫性医疗”的倾向,复杂难治的手术不做。医务员这种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势必让患者付出学费,最终伤害的是病自己。

  卫生部有关士说,请患者相信医护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品。我国古代的一句话可以用在这里:用不疑,疑不用。患者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付给医务员,医务员也会对自己的病尽心尽力。

  院方:期盼出台配套文件

  本报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告诉记者,作为医务工作者,他们很欢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希望配套文件能尽快出台。

  李副院长告诉记者,依照医疗服务公开、透明原则和患者的知情权,病历是应该复印给患者的。但这里涉及到一个保护性医疗的问题,例如有的病患的是绝症,获悉自己的病情后他们的情绪很容易受到影响,最终影响治疗效果。另外,复印病历还会涉及到病的隐私问题。因此,是否所有的病历都可以交给病复印,应该有配套文件做进一步规定。

  他还告诉记者,协和医院病历在国内一直都是很有特色的,他们的病历上记录了很多专家讨论病情时的看法,甚至有许多参考文献。这是因为对病情的正确诊断也是需要过程的,经专家讨论后由主治大夫最终决定病的治疗方案。但在一些医疗知识比较少的病眼里,这样的病历极易造成误会,引起混乱。因此实施患者有权复制病历等资料的政策后,为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许多供参考的学术性文字很可能从协和医院的病历上消失。(记者 杨凤立)

京华时报

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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