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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医享有哪些权利

患者就医享有哪些权利

  日前,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的袁女士气愤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她怀孕后在医院建了围产保健卡,谁知不久,便收到了一家生产婴儿用品的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她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据了解,像袁女士这样的情况现在并不少见,经常会有病在医院看病后,收到对口药品的宣传资料,甚至还有上门推销,这不仅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还给患者带来了精神负担。袁女士说,收到了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后,虽然表面上未对她造成任何影响,但一想到自己的家庭住址轻易被陌生知道,她心里就不舒服,这对需要保持心情愉快的孕妇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袁女士的这一遭遇,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有关士称,医院一般只对病病历有保密规定,不准医生随意提供给别公开查阅、摘抄,但对病家庭住址、姓名等个资料,未有具体规定。该士还称,这是以前未注意到的一个“漏洞”,以后也许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但对于此事,法律界士却持不同看法。一位律师说,如果袁女士的个资料确是医院泄露,那么医院就是侵犯了他隐私,因为姓名、家庭住址等严格来说就是一种隐私。这位律师解释道,医生通过为病看病这一特权得到的个隐私,必须为病保密,这不需要特别规定。如果医务员随意公开了他不愿意公开的秘密,就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受侵权可以诉诸法律。

  据北京的一位职业律师介绍,我国1998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权利与义务时,同时反映出患者在就医时所享有的11项权利:

  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诉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生命权 生命权即一个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

  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健康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医疗权 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权。

  护理权 护理的权利,在医务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的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诊疗有疾病认知权和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求偿权 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一位业内士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患者缺乏相关的知识,患者到医院就诊往往是求助于医生,患者往往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自己信赖的医院和医生。另外,患者在医疗知识、经济实力、药品价格等方面均较专业医务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患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但是,患者的选择也最有权威性,“以为本”的医院将会是最受病欢迎的医院。

生活时报

20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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