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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故事——孩子究竟是怎么死的

我的故事——孩子究竟是怎么死的

  胎儿出生后突然夭折,身为医生的父亲不舍不弃,一定要向医疗鉴定制度讨一个公正的说法

  余医生和妻子都是医务员,婚后经治疗才怀孕,为保住“成果”,两特意选择了市内某著名的三甲医院分娩。可他们的孩子正是在这所医院死亡。余医生认为责任在院方,属医疗责任事故。可医院对此否认。余医生对此不服。问题的关键在于:余医生明明有权进一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并作医疗事故鉴定,但他却一直不运用这个权利。他说:“医鉴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老子给儿子鉴定’,其结果可想而知!”

  余医生沉默着,但并不表明他对整个事件会忍气吞声。他对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出尖锐的质疑。

  (1)丈夫痛说经过

  身为医生的余医生万万想不到,自己有一天会与医院较起了劲。

  1999年6月,余妻在广州市内某著名医院产下一名胎儿,分娩1小时后胎儿“离奇”死亡,而后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此案并非医疗事故。身兼丈夫与医生两重身份的余医生见证了分娩的大部分过程,他对医院的说法提出了疑问。

  余与妻子都是广州某大医院的医务员,婚后经治疗后才怀孕,为保住得来不易的“成果”,两特意选择了市内某著名的三甲医院分娩,并托熟关照。

  1999年6月10日,孕妇发现破水,当晚8时半赶到医院,11时入产房。由于孩子来之不易,期间产妇要求剖腹产,当时有医生笑称:“剖腹产后肚皮就不靓了啵。”产妇再三要求,医生表示先试着分娩,进行再剖腹产。

  第二天凌晨3时多,产房医生出来对产房外的丈夫说:“要钳产。只要用钳轻轻帮一下就可以生出来了,不会有事的。”余不是妇产医生,表示尊重医生意见。3时半,婴儿出世,接生的医生出来告诉余妻:“是个女的,很漂亮,情况很好。”4时左右,产房医生突然出来通知:“正在抢救婴儿。”

  4时半,医生宣告婴儿死亡。

  犹如晴天霹雳,夫妻俩抱头痛哭。

  婴儿死亡后,余医生坚持不同意将婴儿交该医院解剖,最后在另一家著名医院做了尸解。分娩医院派出病理医生前往,余不放心,忍痛进入解剖室。期间,该病理医生多次指点,说心血管有问题、肺有问题。但余医生称,他亲耳听到解剖婴儿的医生表示婴儿没问题。

  法医鉴定称:婴儿因羊水吸入窒息死亡。

  去年7月底,分娩医院向丈夫答复:在整个分娩过程中,医护员严密观察产程,及时处理,没有违反常规和规章制度。该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简称医鉴会)认为这并非医疗事故。

  但余医生反映:分娩过程中,吊瓶的针水打完了,要产妇自己叫来换;针头没有扎正导致手背皮肤肿胀,这也是产妇自己发现的,医生拔掉针头后叫助产士把针打回去,但一直没有去做;此外,在抢救婴儿的过程中,产妇还听到助产士叫:“注射器没有了,注射器不够。”

  “这能说是严密观察产程,没有违反常规和规章制度吗?”余医生表示:“如果不是自己本身就是医生,真是连医院有什么过错都不知道。”

  (2)医院另有说法

  日前记者专程采访了该事发医院。

  对余医生提出的问题,医院的医务科安排了护理、病理科员一一作答。

  在产妇的分娩过程中,医护员存在过失吗?

  该院护理部负责表示:整个产程、抢救过程中,医院方面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与女婴的死亡无直接关系。

  “确实也存在不甚周到的地方。主要是当时几个床位都有,忙不过来。”没有及时换吊瓶是因为当时医护员都在忙,没有发现瓶子是否空了;助产士没有把针(催产素)打回去,是因为小孩已经出来了;“注射器没有了”的喊声,她表示一直到现在都问不出是谁喊的。

  “虽然产妇有些要求没有及时达到,但这些还不至于影响小孩的生命。”

  新生儿为何死亡?该院病理科负责表示:新生儿本身存在健康问题。

  该负责称,据尸解报告,婴儿左右胸腔内分别有5、15毫升的积液,“我解剖过千例死婴,从没有见过这么多。”此外,婴儿的肺部红白相间,“这是肺部出血的表现”。

  综合尸解报告,他得出结论:婴儿患有间质性肺炎。

  他进一步分析:母亲怀孕期间,婴儿在宫内已有感染,从而导致婴儿肺部病变,进而导致婴儿在宫内已经开始了呼吸运动、吸入羊水,最终得出尸解报告上的直接死亡原因——吸入羊水过多。

  “我可以肯定,女婴的身体(肺部)有病变!”这名负责说。

  (3)我为什么一直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余医生为此专门查看了大量的妇产科书籍,并请教了一些妇产科医生。对病理科负责的说法,同样是医生的余医生表示不能接受。

  究竟谁是谁非?余医生与医院较起了劲。

  由于医院的医鉴会“一审”认定女婴死亡并非医疗事故,依惯例,余医生还可以向市医鉴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他却迟迟没有这么做。为什么?日前,余医生发来电子邮件,特地作出说明:《我的担忧》医疗事故鉴定如何保证“公正”二字,这是我最担心的地方。

  医鉴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老子给儿子鉴定”其结果可想而知。此外,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医院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下属医院是否执行有关规定。所以,卫生局判下属的错也就间接地判了自己的错,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而且是“老子给自己鉴定”。

  其次,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医院属同一系统内,今天你给我鉴定,明天我给你鉴定,明显有利害关系。试问,如果交通事故的鉴定不找交警,而是找几个老资格的司机或者称为驾驶专家的来鉴定,这会有什么“奇迹”发生?

  1、如何认定事实?对病患者更不利的是,医鉴会以医院的病历为原始证据,而且允许医院事后补病历。当医生补改病历时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倾向,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遇到有些模糊的问题时,又会作出倾向于医院一方的投票,那么经过这些“倾向”之后还剩下多少“公正”呢?更无奈的是,即使不服从医鉴会的鉴定,把官司打到法院去,法院依然倾向采信医鉴会的结论(见最高法院对四川省高院的有关批示)。

  近年来几起医疗事故鉴定,绝大多数以患方失利而告终,其中不乏十分离谱的判决。

  在陈奕香案的鉴定中,专家认为“允许急救过后对因仓促而漏记的东西进行补记”,但医院事后在处方上添加的一个用药——利多卡因是一开始打封闭时用的,不是后来抢救时用的,专家采信了此证据,并以此为事实分析:“利多卡因引起过敏的可能性为大”。

  医鉴会完全采信医院所提供病例的情况很普遍,不论家属有任何证据也没用,医院提供的资料不需质证。《办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变成了以病历为依据。在西安,家属以医院向鉴定委员会提供了编造的假病案导致鉴定错误为由,请求卫生局对虚假病案进行认定、调查、处理,但卫生局认为其请求不属卫生局的职责范围,不受理。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涂改、伪造病案的行为负有认定、调查、处理的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认定处理。

  2、如何认定因果关系。1999年10月产妇王世凤死亡的鉴定中,专家一致认为:“对此异常高危产妇产前重视不够,没有准备足够的血液及应变措施,以致当出现意想不到的凶猛的大出血时显得有点错失良机;抢救措施不力”。很明显,这种过失,致使大出血没有得到控制,出血过量造成死亡。这完全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疏忽大意过失。

  但是,医学专家认为,此过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法医则反对。学过逻辑学的法医和没有学过逻辑学的医生争论一个逻辑问题,投票结果是1:8,一位法医对八位医生,医生靠多势众赢了。

  3、机率不能成为错误的借口。

  医学上不存在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即使尽最大努力,也有百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不能治愈,这种机率几乎无处不在。在王世凤的鉴定中,就因为“高危孕妇在临床中有1%左右的死亡率”,所以“不能得出院方抢救不及时是产妇死亡的原因的结论”。那么,这种机率就成了逃避责任的万能借口了,只要不是用错药把治死,任何的救治不力都不是医疗事故,见死不救也都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癌症,有99%左右的死亡率,可以说即使尽力也是死亡,那么高危孕妇只有1%的死亡,99的治愈,能说即使尽力也是死亡吗?

  (4)我赞成成立医疗法庭

——访中山医博士生导师陈玉川

  余医生与医院的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方法与原则是争论的焦点。对此,中山医的博士生导师陈玉川有此一说:我极力赞成成立纠纷法庭。

  近几年,医疗纠纷投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5年来纠纷发生率已上涨了近6倍。据省政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5年全省受理才36宗,而去年上半年卫生局受理的纠纷已达216宗,实际发生的数字也许还远不止于此。

  陈说,医疗纠纷多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2、医疗改革以后,们认为既然自己掏腰包,就有要求服务质量的权利。3、不可否认,医疗队伍中有一些不重视医风医德的,甚至有些单位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

  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目前还是难题。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些年来起到相当作用。《办法》规定处理形式分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协调,这是目前主要的解决途径;——二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问题的基本力量是医学,靠医学专家,因为着重于业务问题的内行是不易骗的,有其不可取代性。但对于经济赔偿方面往往难以作出判断,尤其是精神赔偿方面,常让觉得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纠纷经常是一拖再拖,难以解决。

  ——三是诉诸法律,多是通过民法,追究民事责任。有权威性、强制性,但又缺乏对医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的了解。如今有部分法庭请医学专家做助理,以解决专业问题。但如果遇到各专家意见不一致,问题就难办了。陈曾经亲身参与一个案子,剖腹产产妇死亡,请了三个医学单位做医学鉴定,结果各不相同,案子一拖拖了两年。

  陈说,他的成立医疗事故法庭的组成设想是:法律+医学+法医(死因鉴定)。可以共同商讨医学上的死因,及在此过程中医、患各自的责任,在法律条文上作出相应判决。可以减少鉴定耗费的财力、物力。组成成员应具备一定法医经验,还要能沟通。法医在各过程中作为证可以举证。还可加入卫生行政管理员,如此能进一步监督医院,明晰医院制度、职能。

  但陈又说,有些地方成立医疗法庭包括各方面成员,甚至是街道、新闻工作者,不能令满意。进入的员过多、过滥,使之失去权威性。

  陈说,成立医疗事故法庭,是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步变为两步走,中间一段可委托它做医疗鉴定,但判断是否事故,就要由法庭作出。

  “我曾与法庭方面谈起,他们也愿意。如今民事法庭内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如有房地产法庭。因此,可以借鉴其它行业的做法。”陈说,“在听审时,可以临时根据案情的复杂变化和医学专业性来请一批专家,当然是有相对固定的聘请班底的情况下。南京和云南做了一些尝试。”

  陈说,欧美的做法,是在法庭里成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庭,由劳动事部门聘请相关士组成。日本则由医院给医生、护士买第三者保险,出事后由保险公司处理事故的性质和赔偿事宜。

  相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会很乐意的,他们的角色也很难做。这样会使大家减少对自己的看法,也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他们仍可以充当协调的机构。

  现在医学院有不少法医已学习了法律课程,有的还取得了律师牌,才队伍已基本建立起来。

  “建立医疗法庭,这是社会的需要,既为病,也是为医院着想。”陈玉川说。

  (5)余医生这个

  余医生坐在记者面前投诉时,神色并不十分激动。

  谈到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时,他不时从手中厚厚一叠的文件中抽出一两份印证自己的说法。在此稿采写的过程中,余医生不时发来E-MAIL,向记者提供了大量医疗纠纷的案例。期间,他花了大量精力去查看了媒体对医疗事故的报道,还自己接触了一些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

  是为了一谋面就匆匆别去的女儿,还是为了获得不菲经济赔偿?记者问他如此苦追不舍的目的,他回答第一是要有个说法,自己本身就是医生,发现医院在产妇分娩期间犯了错误,不能当作看不见;其二,“医院承认错误后,希望这家著名医院在规章中补充这一条:每个产妇在分娩时至少都要有一名医护员在看护。”余医生告诉记者,他的一个同学在白云区某医院当住院医生,一个要看28张病床,而这种现象在市内医院并非绝无仅有,“这本身就容易引发医疗事故”。

  作为一个医生,却与同系统内的医院产生纠纷,会不会因此影响自己的工作?余医生说:“无论如何,我绝不会放弃。”

  他认为,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某个或者某家医院的问题,而是实行了10多年的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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