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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母亲死在自己医院之后

医生母亲死在自己医院之后

  余医生认为医院过错明显,但医疗鉴定不认为医院有任何过错,法院据此判余败诉。

  “讨说法”3年未果,余医生撰写20万字剖析医疗欺诈和伤害的书,呼吁法制改革。

  差一点把灵堂设在医院

  3年多了,身兼患者家属和医生双重身份的余幼鸣还在冲着自己所在的医院苦苦喊冤。

  今年38岁的余幼鸣是珠海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其母亲于金容1997年12月15日被车撞伤,在其供职的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死亡。余幼鸣认为医院在对其母亲的治疗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决心要讨个说法。而卫生局的医疗鉴定说这不是医疗事故,接着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余幼鸣说,母亲去世后,大哥和姐姐先后从俄罗斯和日本赶回来。大哥说,把灵堂设在医院,我带几个分头去找院长和责任医生,这事你就甭管了。我说我们两口子都在医院工作,这样做恐怕影响不好。我父亲是大学教授,他和我姐姐、弟弟也都觉得还是采取正当渠道解决为好。就这样,和许多受害的患者一样,我和医院打起了漫长而艰难的医疗纠纷官司。我的亲身经历让我明白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到医院闹事,甚至殴打医务员,为什么本来很简单的医疗纠纷会演变成尖锐的社会矛盾?

  医院有过错吗?

  余幼鸣是内科医生,但通过查找资料、走访专家,他认为自己已经对脑外科的治疗非常了解了,可以对医院的过错说得很专业,也很到位。

  余幼鸣的母亲被车撞伤后,就近被送往珠海市拱北医院,ct检查为脑挫裂伤伴颅内出血。余幼鸣说,当时对脑外科不是很了解,我就给我们院创伤科主任胡顺祥打电话,问我母亲能否到中医院治疗,胡说可以。1997年12月15日上午9:30,我母亲转到珠海市中医院创伤科,接诊医师是丁文清。到17日中午,整整50个小时,医院没有遵循医疗规范按脑外伤的处理原则及时复查ct和输血小板,没及时进行手术。在护理过程中又误打杜冷丁,导致我母亲死亡。

  胡顺祥说,当时没有及时复查ct不是我们的错,是余幼鸣不让。至于血小板,我们有证明,不是说要输就能马上有的。

  余幼鸣说,我怎么可能去阻止他们实施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呢?说是我不让复查ct,是医院为了推卸责任而编造的谎言,一点证据也没有。

  胡顺祥说的证明,是珠海市中心血站办公室出具的,意思是通常使用血小板都要预约。而该血站技术室的邝主任在记者采访时则补充了一个对中医院不利的说法:1998年以前是手工分离血小板,如果紧急需要,也可以组织员采血,但要多付钱。她解释说,血小板的功能是止血,对创伤病合并血小板减少的情况,应及时输血小板成分。

  关于注射杜冷丁,创伤科医师丁文清说,医嘱中无注射杜冷丁的记录。余幼鸣则一口咬定,我是亲眼看见的,打了100毫克,当时我还拿注射过的小药瓶问丁文清,现在丁文清也不敢承认了,我让他发誓,他不敢。

  关于手术是否延误,丁文清说,余母入院时,我根据拱北医院的ct报告,认为不需要做手术,48小时以后复查ct,发现病情加重。于是由民医院的骆太顺主任和我一起做了手术。

  骆太顺是珠海民医院脑外科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像小余母亲这样的情况,入院当天也可以不进行手术治疗,但24小时内一定要复查ct,24小时内手术越早越好,这是脑外科医生的基本常识。如果病情变坏,不复查ct就得马上手术治疗。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更应该再做ct检查。假如16日复查ct,当天就得做手术。17日晚上做手术,延误了病情。

  骆太顺还认为,像小余母亲这样的病,中医院按规矩就不能接收。一是中医院没有脑外科,二是没有脑外科专科医师。如果收了,应当转院治疗。现在的情况是乱了套,中医院中不中西不西的,为了经济利益,是病就收,不管能不能治。血和生命换来的医疗制度不能改,医院的功能应当明确,哪些病应当收,哪些不该收。

  珠海市中医院医务科刘科长说,当时珠海市中医院曾规定,医生每接收一个病,医院奖励50元,开一个ct检查,奖励30元。但现在已经取消了。

  广州军区总医院脑病医疗中心主任、医学博士王伟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目前在治疗脑外伤方面,主要问题是医疗市场不规范,一些医院不是以为本,而是以经济效益为本,没有资格和条件收治脑外伤病,却不仅收了,还要做手术,这哪能不出问题。哪一级的医院治疗哪一级的病,这是规范,不能乱。

  医疗事故鉴定不给患方解释

  余幼鸣后来申请珠海市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此时,中医院原院长已升任珠海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分管医疗事故鉴定。

  余幼鸣说,鉴定之前,那位副局长对我说:你们夫妻俩都在中医院工作,你读了这么多年书,还是研究生,也能干活,你还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告中医院,你不是自毁前程吗?珠海就这么大,你能调到哪里去?

  1999年2月25日,珠海市中医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余母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与骆太顺医生的看法有所不同的是,鉴定分析不认为中医院有任何过错:各期的检查及时准确,治疗措施积极。

  受理鉴定申请的珠海市卫生局中医科单科长说,参加鉴定的,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外,还聘请了一些专家。具体是哪些参加,都发表了什么意见,对外保密,这是惯例。表决时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我们不给当事解释为什么这样鉴定。

  余幼鸣说,鉴定的依据主要是病历,而医院的病历早已被篡改。而且改动的部分都是关键医嘱。

  关于“篡改病历”,丁文清医师说,我们考虑到余幼鸣以后要和肇事方打官司,就把病历朝有利于余幼鸣的方面写。

  余幼鸣不服鉴定,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省局曾派专珠海市中医院主持调解,当时余幼鸣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赔礼道歉,二是退回医药费8.4万元,三是给5万—10万元的经济补偿。后来不知是什么原因,调解不了了之。

  两级法院都凭医疗鉴定结论判案

  医疗鉴定这条路走不通了,余幼鸣只好去法院起诉中医院。

  官司打了一年多,珠海市两级法院一致认为,因为不是医疗事故,不能认为医院有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珠海市中级法院曾要求珠海市卫生局到法庭公开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卫生局没有到庭参加质证。但是法院最后还是采纳了卫生局的鉴定结论。

  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日期是2000年12月19日。此前,2000年10月2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最高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的指导性意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余幼鸣认为,珠海市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庭就予以采纳;珠海市中级法院仅仅以不属医疗事故为由就否认了中医院的过错责任,这两点显然违反了最高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精神。他想到了最后一条路: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由法院再审。

  “指导性意见不是法律规范。”珠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梅科长说,法院可以根据最高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决定再审,但检察机关不能据此提出抗诉。

  珠海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赵庭长对记者说,整个广东省法院都是这样做的,最高民法院的指导精神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余幼鸣与一本20万字的书

  鉴定也做了,法院也判了,余幼鸣还要到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投诉,还去过北京。余幼鸣说:医院有过错,鉴定暗箱操作,法院判决不公,倒霉的事情都让我碰上了。

  对余幼鸣的执著,珠海市中医院有认为,医院应当反思,中医院要有特色,搞不了的东西就不要搞。也有说,这个例子,浓缩了医患纠纷的一些主要问题。

  丁文清医师说:“余幼鸣和医院打这个官司是无聊。我当时很气愤,你余幼鸣几乎参与了整个治疗过程,肺部感染死亡不是很正常的现象吗,这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我看他是钻牛角尖,不闹出个结果来不算完。想在鸡蛋里挑骨头,真不可理喻。医生的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高体力劳动,但收入偏低,又没有医疗事故保险。”

  医务科刘科长说,母亲死了,我们理解他的感情,但他的一些行为是不可思议的。想推翻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及法院二审,我看很难。

  余幼鸣说,要医院退回医疗费、赔钱,已经没有意义了,我从母亲去世这件事,看到了目前我们的医疗制度确实存在很多缺陷,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多收病、多收钱,已经达到了“谋财害命”的程度。3年多了,我专门研究、撰写了一本20万字的书,书名《如何应对及预防医疗欺诈和伤害》。我已经不再是单纯为我母亲这件事呼吁了,我要告诉广大患者,在和医院打交道时,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同时我认为,一些医院和医生之所以视病为摇钱树,不顾客观条件,来者皆收,对病既不会诊,也不转院,是《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等法规在保护他们,而医患纠纷的仲裁机构又是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患者想讨回公道,可以想象有多难了。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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