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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医院自证清白(之一)

医患纠纷医院自证清白(之一)

  高法解释:为什么要医院取证

  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最高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士介绍,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及宗旨而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民法院在制定这一条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患者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障范围

  最高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关士说,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更大程度地考虑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的患者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对缓和医患纠纷有极大好处。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患者在因无证据而败诉后,觉得自己无胜诉希望,没有通过正当渠道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就会导致“私力救济”,即用自己的办法解决问题,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生冲突,从而激化了矛盾。在法律上,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立法宗旨不符。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的立法宗旨。

  高法强调: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最高民法院有关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如何举证:认真把握司法解释

  最高民法院有关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变成了残疾,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质疑解惑:市民是否仍可举证

  尽管“举证倒置”可以减轻负担,但有市民就担心,如果医院举出的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作为原告的患者不就很被动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其实,“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方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患方无须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医方有过错。但这并无损于患方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方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而院方则被假定为存在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来洗清“罪名”,否则就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过错责任。

  新规定是否不利市民

  虽然法律界士一致认为,“高院”出台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民状告医院的门槛,提高了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地位,但此规定却未能完全得到医疗机构的认可。有医疗界士更大胆指出,新规定实施后,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

  对此,许多医务员表示,新规定要求医院“举证”是合理的,因为医疗知识很专业,患者根本无法举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医院压力很大。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不少患者只要一不满意就说要告医院,现在再加一条“举证倒置”,患者告医院就更省事,“那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并预计,新规定实施后医院的官司会迅速增加,到时医务员将成天忙着找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医院正常运作将遭到破坏,影响市民看病。

  新规定不应一概而论

  对于新规定,广州市卫生局有关士认为不应该搞一刀切。如果纠纷事件真的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医院应该“举证”;但如果是行为范畴,如医生擅离职守,要医院举证那是不科学的。某医院医务科士也表示,要求医院作部分的“举证”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所有纠纷都要医院“举证”,医院非忙坏不可,这势必影响医疗质量。而一位资深行内士则认为,“举证倒置”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在这项规定出台前,碰到医患纠纷,医院也必然会千方百计找证据来为自己辩护。现在只是字面上做了些改动,把医院举证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操作上与以前区别不大。

  举证倒置是否表面平等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成了一个热门的话题,社会普遍认为病是“鱼肉”,医生是“刀俎”。4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给广大患者鼓了气:患者不用到处收集证据就可以告医院,方便多了。

  但与此同时,有市民指出,无论谁“举证”,到最后医疗纠纷事件还得由设在卫生行政部门里面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这并没有改变过去“老子”(卫生局)给“儿子(医院)”鉴定的局面,举证倒置只是表面上的平等,不能给患者带来实质好处。

  医鉴会最好搬到法院

  针对市民提到的“‘老子’给‘儿子’鉴定”之说,前面提到的那位资深行内士则表示,不能因为委员会里有医学专家,就认为委员会与医院“一个鼻孔出气”。因为就算由司法机构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也必须有专业士参与。据悉,这位行内士也曾将大、政协、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都请入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最后有发言权的还是各医院的医学专家。

  对此,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赖国光作出了正面的回应:为了避嫌,卫生局很早就想把医鉴会“送”给法院,并希望法院设立医疗法庭,由卫生局提供多名专家供其选择,但法院拒绝了。“但我觉得,医鉴会设在哪里并不重要,这只是形式,重要的是医疗鉴定过程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赖副局长说,现在每次搞医疗鉴定他们都会请大、政协委员和媒体参加,以增加透明度。如果单是因为医鉴会现在还设在卫生局,就片面地认为当中有“黑箱操作”是不对的。(本报综合报道)《京华时报》 (2002年4月4日第A13版)

京华时报

20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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