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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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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释

  【药物名称】兰释

  【药物别名】马来酸氟伏沙明  fluvoxamine,Faverin,Avoxin

  【分子式成分】(E)-5-甲氧基-4-三氟甲基苯戊酮氧-2-氨乙酰基肟

  【制剂规格】片剂:50mg/片。包衣划痕片。本品应保存在干燥避光处,有效期后,请勿使用。

  【药理毒理】是作用于脑神经细胞的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对非肾上腺素能过程影响很小,同时受体结合实验表明,兰释对α-肾上腺素能、β-上腺素能、组胺的、毒蕈硷的、多巴胺或血清因子受体几乎不具亲和性。

  【药 动 学】兰释口服后完全吸收,服药后3~8小时即达最高血浆浓度。单剂量服用血浆半衰期为13-15小时,多次服用后的血浆半衰期为17-22小时。如果维持剂量不变,10-14天后可达稳定血浆水平。兰释主要在肝脏中代谢,氧化成9种代谢产物,经肾脏排泄。两种主要的代谢产物几乎无药理学活性。体外结合实验表明,80%的半释可与人体血浆蛋白结合。

  【适 应 证】抑郁症及相关症状的治疗。强迫症症状治疗。

  【不良反应】兰释治疗中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恶心,有时伴呕吐,服药2周后通常会消失。在对照的临床观察中出现的发生率大于1%或大于安慰剂组的其它不良反应报告有:中枢神经系统-嗜睡、眩晕头痛、失眠、紧张、激动、焦虑、震颤;消化系统-便秘、厌食、消化不良、腹泻、腹部不适、口干、不适;皮肤-多汗;其它-无力、心悸、心动过速。其它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类似,极个别报道有低钠血症,停用兰释,此情况逆转。一些患者可能由于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引起。大部分病例为老年患者。出血性疾病:见注意事项。体重增加或减少偶有报道。如兰释突然停药,下列症状偶有发生:头痛、恶心、头晕和焦虑。上述症状有些可能因患者本身的抑郁症所一致而不一定与药物相关。

  【相互作用】本品不与单氨氧化酶抑制剂合用。本品可使经肝脏代谢的药物分解速度减慢,当与华法令、苯妥英、茶碱卡马西平等合用时,即会产生明显的临床效应,如合用,请调节这些药物的剂量。兰释可增加经氧化代谢的苯丙氨二卓的血浆浓度。有报告表明兰释可增加三环类抗抑郁药原有的稳态血浆浓度。建议本品不与三环类抗抑郁药同时应用。本品可提高心得安血浆水平,同服时建议减少心得安的剂量。本品与华法令合用两周,华法令的血浆浓度明显增加且凝血时间延长。患者在口服抗凝剂和氟伏沙明时,应监测凝血时间并相应调整氟伏沙明剂量。治疗严重的、已抗 药的抑郁患者,本品可与锂剂合用。但锂和色氨酸可能加重氟伏沙明的5-羟色胺能作用。未观察到本品与地高辛阿替洛尔的协同反应。与其它精神科用药一样,在兰释用药期间应避免摄入酒精

  【用法用量】抑郁症:建议起始剂量为每日50或100毫克,晚上一次服用。建议逐渐增量直至有效。常用有效剂量为每天100毫克且可根据个人反应调节,个别病例可增至每日300毫克,若每日剂量超过150毫克,可分次服用。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患者症状缓解后,继续服用抗抑郁制剂至少6个月。兰释用于预防抑郁症复发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00毫克。强迫症:推荐的起始剂量为每日50毫克,服用3~4天,通常有效剂量在每日100-300毫克之间,应逐渐增量直至达到有效剂量。成人每日最大剂量为300毫克,8岁以上儿童和青少年每日最大剂量为200毫克。单剂量口服可增至每日150毫克,睡前服,若每日剂量超过150毫克,可分2-3次服。如已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可继续应用此根据个人反应调整的剂量。如果服药10周内症状没有改善应继续使用本品,尽管尚无系统资料提示应用氟伏沙明持续治疗的最长时间,由于强迫症是一慢性疾病,可以考虑在相应患者人群中治疗时间大于10周。根据病人情况仔细调整剂量,使病人接受尽可能低的有效剂量。并应定期评估是否继续治疗,也可考虑合并行为疗法。对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起始剂量应较低并密切监控。本品宜用水吞服,不应咀嚼。

  【注意事项】抑郁症病人自身常有自杀倾向,常在症状明显改善前持续出现。对肝或肾功能异常的病人,起始剂量应较低并密切监控,偶见无已知肝功异常的患者服药后出现肝酶升高,且多伴临床症状,若出现此情况,应立即停药。动物实验未发现本品可引发惊厥,但有癫痫史的患者应慎用,如惊厥发生应立即停用本品。老年人常规用量与年轻患者相比无显著临床差异。然而,对老年患者调整剂量时,应缓慢增量。兰释在临床上可引起轻微心律减慢(2-6次/分)。因临床数据不足,本品不推荐给儿童使用。有报告应用五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有皮肤粘膜异常出血,如淤斑和紫癜,同时应用影响血小板功能的药物(TCAs、阿斯匹林、NSAIDs等),以及有不正常出血史患者慎用。动物繁殖实验未发现高剂量兰释对繁殖能力的损害及致畸作用,但通常孕期应慎服任何药物。兰释可少量排入乳汁,故服药期间应停止哺乳。本品禁与单氨氧化酶抑制剂合用,如果病人由服用单氨氧化酶抑制剂改服本品,治疗初期应注意:如为不可逆转的单氨氧化酶抑制剂,至少应停药2周;如为可逆转的单氨氧化酶抑制剂(如吗氯贝胺)可于停药后1天改服本品。若停用本品治疗,在改用单氨氧化酶抑制剂之前至少应停药1周。本品禁用于对马来酸氟伏沙明或其他辅料过敏的患者。

  【生产单位】
  荷兰苏威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进:X98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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