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9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陈 竺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说明

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答问

第一部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一、抗微生物药

二、抗寄生虫病药

三、麻醉药

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五、神经系统用药

六、治疗精神障碍药

七、心血管系统用药

八、呼吸系统用药

九、消化系统用药

十、泌尿系统用药

十一、血液系统用药

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十三、抗变态反应药

十四、免疫系统用药

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十七、解毒药

十八、生物制品

十九、诊断用药

二十、皮肤科用药

二十一、眼科用药

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

二十三、妇产科用药

第二部分 中成药

一、内科用药

二、外科用药

三、妇科用药

四、眼科用药

五、耳鼻喉科用药

六、骨伤科用药

第三部分 中药饮片

索 引

展开下级目录第一部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展开下级目录第二部分 中成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