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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进展

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进展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1998年第1期第16卷 劳动卫生监督与管理

作者:陈曙旸

单位:100050 北京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任何事业的科学管理均离不开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及其规划计划实施结果的评价同样需要有关信息的支持。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常规的统计报告获得,也可以通过专题调查或专项监测获得。常规的统计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管理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在法规管理、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方面日趋完善,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并实现了统计信息自动化,实行数据传输报告,成为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信息的重要渠道。

  一、历史回顾

  1.初建阶段:我国职业病统计报告萌芽于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工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为适应建国初期生产大发展和更好地了解职业危害的需要,同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颁发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后为适合于当地的统计报告,1959年两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而中断《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2.重建阶段:1977年后,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职业危害日益暴露。为解决职业危害状况不明及防治工作效益不清的局面,一些省市逐步恢复了职业病报告制度;另一方面,国家也相继颁发、执行了一些职业病预防、管理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法规,如《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矽肺、铅等8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处理办法,为修订1956年《试行办法》提供了依据。1982年,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实施修订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1984年执行第二次修订的《报告办法》,并更名为《职业病报告办法》,为我国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80年代初,实行劳动卫生目标管理,在许多省市相继建立了厂矿工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的基础上,1985年卫生部颁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年报制度的通知》,包括生产环境有害因素的测定结果和有害作业工职业性体检情况的统计报表。至此,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病统计报告指标体系,即职业病预防、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的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

  3.巩固发展阶段: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及职业卫生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技术标准法规制订、修订工作的进展。1989年起执行第3次修订的《报告办法》,首次明确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依法性和严肃性,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本次修订把执行范围扩大到一切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单列为统计单位;建立尘肺现患数的常规统计报告,在统计数据转化为信息方面,有了飞跃;开拓了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于统计报告管理的道路,在省级职报单位普及、推广、应用规范化的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软件,为建立国家-省级间的计算机远程联网准备技术条件。

  1991年,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和实行五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综合管理,卫生部于1991年颁发、执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卫生专业单行的统计报告办法(如职业病报告办法)。为适应《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卫生部组织各卫生专业同步制订、修订报告内容。为此,职业病报表进行第4次修订,增加了《职业病名单》中第9类“其它职业病”的单列统计,把由于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引起的农药中毒列入统计报告范围。至此,我国的职业病统计报告包括了工业和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中毒。

  二、现行的统计报告制度

  1.“九五”期间进展:为适应“九五”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提高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监督管理和更好地为监督服务,1996年起执行第5次修订的报告内容,本次的重大修订有:(1)增加有害作业厂矿卫生监督统计报表;(2)职业病例改为个案卡报告;(3)三资企业单列为统计单位;(4)编制、启用《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

  现行统计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定报告:根据《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劳动卫生职业病报告的初级法定报告是各级和各类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2)报告程序:根据《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要求,统计报告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指定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承办。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确定专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制度。不论是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监督统计资料,一律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上报。(3)报告内容:经国家统计局审批,规定的报告内容含7类7张表(卡),在16类23张五大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分别占43.8%和30.4%。具体报表(卡)有:有害作业厂矿劳动卫生监督情况年报表(卫统13表)、有害作业工健康检查年报表(卫统14表)、生产环境有害因素测定年报表(卫统15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卫统16表)、尘肺病例报告卡(卫统17表)、农村农药中毒报告卡(卫统18表)、急性职业中毒患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卫统19表)。(4)报告途径:报表仍然执行逐级汇总、上报的报告途径;职业病例个案报告卡由行政部门授予职业病诊断权的各诊断机构负责填卡,直接报告省级职报单位。农村农药中毒报告卡则由接诊的医疗卫生单位填卡,向患者所在地的职报单位报告(一般为县卫生防疫站)。根据1991~1995年报告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报告的病例占90%。所以,职业病例报告途径的改变,对强化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登记、报告的一体化管理,减少漏报,保证报告质量,加强全国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依据1993年起实行统计年度(上年度第4季度+当年度第1~3季度)的决定,季报于每季度末20日内、年报于同年11月10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报告单位汇总,报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5)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制度:报告范围为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或死亡1、职业性炭疽1以上。其报告程序为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法定报告得知上述事件发生后,应在12小时内报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最先接到上述报告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勘验确认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应于24小时内电话径报卫生部,并在处理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专题报告或《急性职业中毒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卫统19表)报至卫生部。

  2.全国职业病统计报告体系:要获得尽可能多的和准确的职业卫生信息,就需要建立运转有效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报告系统,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已基本形成,并全面实行国家-省级间计算机远程联网数据传输的报告手段,如附图所示。

  这个系统覆盖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这个网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的资料每年为国家提供了全国和各地实施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服务以及职业损害状况的数据信息,为规划和评价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1]。当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2]。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会随着改革深入而逐步得到解决。

急性中毒在24小时内向当地的职报单位报告

  附图 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报告体系

参 考 文 献

  1 陈曙旸,庞东,高耘,等.1991~1995年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分析.中国卫生监督杂志,1996,增刊:21。

  2 陈曙旸,高耘,王鸿飞,等.1991~1995年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总结.中国卫生监督杂志,1996,增刊:12。

(收稿:1997-04-02 修回:199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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