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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务人员责任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2)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务员责任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2)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摘自新华社)

中国金药网

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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