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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输血致病人死亡 医院赔款2.9万

未及时输血致病死亡 医院赔款2.9万

  据《扬子晚报》报道,一起因医院未及时输血导致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在扬州邗江区法院多次调解下,原告与被告于日前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共2.9万元。

  邗江法院查明,去年2月22日晚8时许,家住扬州邗江区公道镇的妇女钱婉玲突然感到腹痛,被家送到公道卫生院就诊。经剖腹检查,发现她的脾脏部撕裂伤,大量出血。晚8时50分,该卫生院向扬州市中心血站请求紧急送血。当晚10时许,卫生院在血液未到的情况下,对钱进行了脾切除手术。此间,钱婉玲丈夫的弟弟和弟媳血型符合要求,他们两次要求为病输血,被卫生院以不符合用血的安全规定为由而拒绝。晚10时20分,市中心血站血液送到。但5分钟后,钱已死亡。不久,钱婉玲的家将公道卫生院和扬州市中心血站告到邗江法院。原告认为,公民首先应拥有生命权,然后才能谈到健康安全,公道卫生院在供血延时的情况下草率手术,并拒绝其家输血要求,导致病死亡,请求法院判令公道卫生院给付身损害赔偿金10.8887万元;从扬州到公道镇,机动车40分钟即可到达,而中心血站竟花了90分钟,延误了病的抢救时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包闻军缪礼延)

北京青年报

20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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