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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中引的医疗事故

外科手术中引的医疗事故

  案情

  1990年1月6日,李某(女)因左乳房肿痛至某区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乳腺癌”,1月16日,医院的医生在未作切片检查的情况下,对李某作了左乳房癌根治手术,1月18日医院的病理报告确诊李某为“左乳房浆细胞性乳腺炎”。1990年11月经过区医疗事故复写委员会鉴定,医院为病所作的手术为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委员会认为李某在手术后一个多月内需有护理交在手术后增加营养,且该医疗事故对病手臂功能有一定影响。李某出院后,医疗单位开出证明病休至1991年节月14日。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医疗事故补偿费800元、鉴定费80元,赔偿医疗费189元误工损失费2,400元,家属护理费600元及营养费3000元。医院辩称:本院对医务员在为李某施行手术时操作不当,造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之事实无异议,同意按有关规定补偿李某800元并承担鉴定费80元,但不同意对李某进行其他经济赔偿。

  评析

  医务员为李某治疗时操作不当造成医疗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必要的经济补偿并承担事故鉴定费用;鉴于医务员的行为使李某身体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则包括李某为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家属为其护理造成的误工损失,李某从住院至1991年3月的误工经济损失及其必需的营养费、护理费。另鉴于李某误工未能按规定增加工资,医疗事故对李某手臂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应补偿李某作为生活补助的费有。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区医院给付李某医疗事故补偿费800元及鉴定费80元;一次性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护理费、家属护理误工费460元;赔偿李某误工经济损失1480元,营养费675元。案件受理费李某负担128元,医院负担210元。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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