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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医院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情

  李某(4岁)因患肺炎住进某儿童医院,某天,其父前来探视,李某当时正在床上玩耍,看见父亲十分高兴,便在床上跳来,恰巧病床已被在医院陪护的李某母亲搬近窗台,当李某跳起靠向纱窗时,纱窗脱落,李某不幸坠楼身亡。事后,李某父母以“窗口无栏杆,纱窗失修易落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死亡直接原因是病陪护擅自搬动病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医院的医疗活动之外的侵权赔偿案件,本案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本案既非医疗事故又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不负责任;另一种认为医院有过失,应负部分民事责任。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按照医务员应当的具备的一般的安全常识,病床应离开窗口40到50厘米,才能防止意外,当病的陪护将注意病床搬动以后医务员应及时告知陪护注意安全,并将病床复位,但本案中医务员并未尽这一义务。同时,医院对本案建筑物是否安全也应经常检查,楼上病室的窗口应有栏杆,门窗应经常检修,以确保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医院病房的纱窗安置不牢又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才使节某坠楼身亡,医院未尽到良好的安全管理职责,有明显的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的,它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陪护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对于病床移动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分析、预见、判断的能力,但作为李某的陪护,显然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了解病床靠近窗口可能发生危险或意外,李母作为李某的监护又是陪护,本应尽保护被监护李某不受伤害的义务,但却疏大意,擅自将病床移到窗台前,致使李某死亡,显然,李某母亲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尽到监护、陪拟之责。对李某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由于李某死亡其母有过错,因此,法院可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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