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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纠纷不属医疗纠纷

住院费纠纷不属医疗纠纷

  案情

  1994年10月,史铭山因患肺结核住进市胸科医院。经过3个月的治疗和护理,史铭山的肺结核病基本治愈,决定出出院回家休养。1995年1月12日,在办理出院手续过程中,史铭山发现住院费高达11428.79元,感到十分惊讶。因为他病情相似、治疗时间以及用药大体相同的病的花费一般者承8000元左右。医院给史铭山的帐单上仅粗略地载明了药费、治疗费、床位费、伙食费等等一些项目及费用,并没有详细记医院规定不准查账,有意见找院长。史铭山找到该院院长后,院长答复说,不准查账是医院的惯例,医院怎样会多收病的钱呢?史铭山在找医院有关员多次交涉及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找到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评析

  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史铭山投诉后,立即派到市胸科医院进行调查、调解。医院方面承认确有不准史铭山查看住院账单一事,但医院认为,这是医院的惯例,不仅仅是胸乎医院这么做,其他医院也不准病要查账。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院又怎么会多收病的钱呢?如果每个病都要查看账单,那么医院的财务科就没法工作了,这样一来,整个医院的工作就得全停了。尽管史铭想查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医院还是不能满足他的要求,除非法院来进行调查。至于消费者的协会,又不是什么政府机关,管好消费者就行了,没有权力干涉医院的正常业务活动。

  我们认为,医院有关员的做法和看法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史铭山有权要求查看其住院账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史铭山因病住院,接受医院的治疗服务,当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有权查看其住院账单。医院方面不得以不准查账是惯例以及查账妨碍医院正常工作为理由,拒绝史铭山的正当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款指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史铭山向医院询问其住院花费的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医院方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很显然,这里的”答复”不仅包括口头答复,还应包括书面答复。在本案中,史铭山要求查看账单,就属于要求医院书面答复的情形。综上所述,史铭山有权查看其住院各项费用开支的具体情况,医院方面有义务对史铭山进行协助。当然,史铭山在查看账单时也应该注意,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妨碍了医院的正常业务活动。

  其次,消费者协会可以出面就史铭山查看账单一事进行调查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该法第32条第4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同时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协会调解”。因此,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接到史铭山的投诉后,有权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和调解,医院方面应当配合。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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