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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平等 医疗事故鉴定实现五大突破

医患平等 医疗事故鉴定实现五大突破

赵中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曾代理多起医疗事故纠纷官司的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说:新条例使患者与医院之间越来越公平。

  求司法帮助没有鉴定也能上堂

  以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新条例规定:患者可向民法院上诉,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为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新条例还否定了“只有认定了存在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起诉”做法。

  选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

  对于首次鉴定,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时,参加鉴定的专家,也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医学会担纲鉴定机构走向中立

  条例明确了首次、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并提出,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于中华医学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法社团,这样,原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同行偏袒的质疑会越来越小,鉴定机构将走向中立。

  当事回避违规鉴定可判受贿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鉴定员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例能复印患者有权保留证据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条例》也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

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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