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学百科-医疗康复篇》 > 第十七节 皮肤科疾病

梅毒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疾病,主要通过性交传染,也可通过胎盘传给下一代而发生胎传梅毒。梅毒早期主要侵犯皮肤粘膜,晚期可侵犯全身各个器官,以心血管和神经系统受累最为严重。也可多年无症状,称为潜伏梅毒。

建国以后,政府采取了取缔娼妓,治疗患者等一系列消灭梅毒的措施。5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控制了梅毒。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及西方不健康思想的侵入,梅毒在我国一些开放城市又有所抬头,年青人更易受到西方道德观念的冲击和影响,而成为本病的高危人群,为了保护自身和子孙后代的幸福,年青人更应洁身自好,宏扬我国性道德的优良传统。

梅毒根据传染途径的不同而分为获得梅毒与胎传梅毒,又根据其有无传染性而分为早期梅毒(即病期小于2年的一、二期梅毒)和晚期梅毒(即病期在2年以上的三期梅毒)。梅毒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比较复杂,有本病可疑的必须去医院诊治,不可自作聪明,胡乱处理,也不能乱投医,延误治疗而遗恨终生。

明确诊断后,治疗越早越好,治疗多采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或长效青霉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四环素(8岁以下儿童及妊娠期禁用)或红霉素。治疗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对传染源及其性伴侣也应进行检查,如患梅毒则应同时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交,治疗后要定期随访观察。

患者经过足量、规则的治疗以后,还应进行一定时期的随访观察。

早期梅毒在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月复查1次,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包括临床及血清学检查),2~3年无复发可终止随访。若有复发,应即用加倍剂量进行复治。

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在第一年每2月复查1次,第二年每6月复查1次,2~3年后应做1次脑脊液检查。

妊娠梅毒治疗后,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要观察到梅毒血清反应转为阴性为止,一旦发现症状,应立即治疗。未经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应考虑进行检查,并作治疗。

心血管梅毒及神经梅毒,应请专科医生定期终生随访。

梅毒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性接触以外的途径如接吻、哺乳、接触污染螺旋体的衣服、毛巾、剃刀和餐具等亦可传染本病。此外,输入梅毒患者的血液或手指在有外伤的情况下接触到螺旋体也可能被感染。未经治疗的病人在感染后1年内具有传染性,随着病期的延长,传染性逐渐减少,在感染后4年,一般无传染性,胎传梅毒一般发生在妊娠4~6个月后,病期超过4年的妇女,虽然通过性接触一般已无传染性,但妊娠时仍有可能传给胎儿。总之,防止发生本病的关键是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不洁性交及积极治疗梅毒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