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之死:市场监管失败的典型案例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6-05-05
为什么会出现魏则西这样的悲剧事件?从广告市场监管角度来看,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经营行为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的资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搜索网站的收费排名经营行为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在“竞价排名”商业经营行为中虚假广告仍然十分普遍。
 
有观点认为,百度采取竞价排名经营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因此,不受广告法的约束。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典型的商业广告行为。竞价排名经营实际上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从事的商业行为,改变了自然排名顺序,带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从我国医疗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有责任对我国医疗市场进行监管。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虽然我国市场监管机关发布了禁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通过电视报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规范,但并不禁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通过互联网站向消费者或者不特定人发布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广告。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发布的广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在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发布的广告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应当及时会同广告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查处。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虽然建立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并且制定了鉴定的程序,但是,对于铺天盖地的医疗广告却没有切实可行的审查和信息发布机制。
 
换句话说,只有等到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并且产生社会影响之后,医疗行政主管机关才会启动调查程序,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行政责任。这是一种被动的监管模式,它不利于从源头出发提高我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不得向不具备医疗知识的消费者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包括药品生产供应商只能向特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发布广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患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医疗机构采用搜索网站付费排名的方式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客观上形成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主观上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推广意图。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和搜索网站的法律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魏则西死亡”事件是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件,因此,在讨论医疗事故过程中不能牵连相关机构或者企业,更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卸给百度。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这样的分析是正确的。但是,追根溯源,包括魏则西在内的众多患者之所以上当受骗,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根本原因就在于医疗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的过程中,没有事先防范,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医疗信息,从而导致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搜索网站推销自己的业务,以所谓承包经营方式从事商业医疗活动,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意识到,医疗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经营制度,它有可能会导致患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彻底清查我国医疗机构承包经营合同,增加我国医疗市场信息供应量,确保每个患者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这起案件特殊性就在于,福建莆田经营人员通过承包军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有人说,对于军队医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无权监管,除非改变军队医疗机构监管体制,否则,还会出现类似这样的事件。
 
笔者认为,我国正大刀阔斧地进行军事体制改革,军队医疗机构能否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值得决策部门认真考虑。假如军队医疗机构成为法外之地,通过承包经营赚取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经营模式不仅扰乱了我国医疗市场,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军队形象。军事委员会应当针对我国军队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健康的医疗市场秩序。
 
就在本文即将写完之时,看到有消息说,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计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联合调查组将适时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
 
魏则西不幸去世,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但我们希望的是,不要再出现下一个“魏则西。
 
(摘编自微信公号:仰观俯察,乔新生 思莫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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