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6-03-17
遏制中药边缘化 完善现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
 
目前在临床实际应用中,中医药被边缘化的程度日趋严重。药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唯低价是取”、没有科学评价标准和机制的现象突出。更有甚者,在“二次招标”中对所有中成药品种在省级最低价基础上,强行再降15~30%。中成药还首当其冲成为医保控费、控制“药占比”的对象。中成药品种进医院难、限制使用中成药、随意停用和剔除中成药等成为常态。
 
为改变现状,肖伟代表建议,一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品种,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规范的集中招标采购规则,继续强化“双信封制”,坚持质量分层下的综合评审方法,确定中标品种价格。二是全面深化改革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药品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针对国家基药及医保目录以外的品种探索搭建省级医药交易平台,让市场形成合理药价。三是对于专利药、创新中药独家品种,建议由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专设机构,建立多方谈判机制进行议价采购,使专利药、创新中药独家品种的采购价格进一步趋于合理和可行。四是必须维护国家招标平台及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价格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坚决杜绝在省级以下地区和医院实施各种巧立名目的“二次议价”。五是制定科学的中成药价格评估体系。六是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尽快出台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各类药品使用比例管理规定。
 
防止科研产出脱节 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
 
我国科技投入大而分散,效率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的问题仍然突出。中药科研也面临着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肖伟代表建议,进一步改革科技计划管理运行机制。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发挥企业的主体创新作用,由企业或生产实践提出真实的技术需求,采取“自下而上”,提炼产业共性课题,形成指南。课题承担以企业为主,科研单位为辅,并逐步采用后补助管理的方式。课题评审和验收应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进一步改革现行的科技人员绩效管理制度。逐渐摒弃绩效工资制,而采用定岗固定工资制,拉大职级间级差,并采用严格的分类评价机制考评职级的升降,同时大幅度提高项目经费中对人员工资的支持比例,变“暗补”为“明补”,解脱科技人员的额外负担。
 
鼓励科技人员同企业家的协同创新创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中,应创造条件,鼓励“科研-市场-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有机结合。政府拿出引导资金,主要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产业成果孵化基金,支持有前景的实验室成果的产业化孵化。孵化成功后即进行市场化转让,政府资金退出,转向孵化其它项目。
 
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 强化创新药物市场准入改革
 
创新中药上市后 “叫好不叫座”,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缓慢。例如,中药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是治疗脑卒中急性发作期和恢复期的特效创新中药,研发耗时17年、耗资近10亿元,但不能及时进入医保目录,极大挫伤了药企创新积极性。
 
肖伟代表建议,从扶植创新药及时进入国家医保、基药目录的角度入手,从规范招标目录和管理要求、强化供给侧改革的力度入手,加快推进自主创新药物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一是规范医保药品目录更新调整周期的长效机制,建立高类别创新药物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有效机制。至少每年审评一次。二是完善现行基本药物准入机制,明确创新中药优先进入国家基药目录实施办法。三是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科学制定创新中药的集采原则和价格评估体系。
 
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落实中医药“一带一路”战略
 
当前中医药“走出去”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医药立法及认可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限制性法律法规较多。具有中医药特点、被世界大部分地区认同的规范性标准尚未建立。应结合沿线各国传统医药及民族医药的特点,强化与沿线国家在医药领域的合作,以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医药在医疗、教育、科研及产业等领域合作。
 
肖伟代表建议:一是国家鼓励、扶持优秀中药企业,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医药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制定中医药的相关标准,推行中医药国际标准的认证体系建设。国家在税收、产业投资、国际贸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药品注册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打造中成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药品注册的绿色通道。三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医药合作机制,强化以规范标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合作。四是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和企业界、社会团体间的文化交流,加强中医药在医疗、教育及科研领域的合作,推动中医药互通有无和文化互信,为产业合作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继续加强与WHO等国际卫生组织的深度合作,推进中医药文化与沿线国家传统医学文化的融合发展。(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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