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开发和利用的几个问题(二)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0-09-07

记者:《医保目录》中收入的民族药太少,这对民族药的生产销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诸国本:大量的民族药进不了《医保目录》,医院就很少使用,意味着民族药基本上不能进入医药市场的主渠道,而只能在市场边缘奔突,有一部分则进入非处方药销售范围。《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在城市医院使用时还得有“懂得民族医的医生开处方”,但有关部门并不号召他们学习民族医药,也不去培养他们懂得民族医药,实际上城市医院的医生很少开民族药,于是形成民族药流通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景观。夸张宣传,虚假广告,打“擦边球”,  “打一枪换个地方”,应有尽有。你把企业家逼到边缘上,人家总得想办法突围,这应该由上游阻塞者负更大的责任,光批评企业是不公平的。

记者:你认为民族医药发展的前景如何?当前还存在什么问题?

诸国本:当前是我国民族医药发展的大好时机,形势很好、政策很好。近10年来,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都“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对民族医药所用的政策语言是“高度重视”、“大力扶持”、“切实加强”和“充分发挥”。目前发展民族医药的主要问题还是认识问题。这些好的政策一到具体管理部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件》、《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如铜墙铁壁,无法逾越,形成“大力扶持”政策与现行管理法规的尖锐矛盾。政府公务员说:“文件、领导讲话没法操作,我们只知道执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执行中央政策法令有一定的“因地制宜”之权,可惜不少地方没有用好这个权。事实上,在某个“法”制订之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都是“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延伸和发展,是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积累起来的成果,政府官员应该欢迎才是。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例如2007年10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个部委局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意见》,对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如果对民族医药事业稍为热心一点,完全可以因地制宜、随机制定一些变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最终达到“大力扶持”的目的。但一部分执行者却板着脸孔不那么做,除了不作为、不勤政、不支持、不热心和官僚主义以外.主要原因是对民族医药不了解,不懂行。因为不了解,也就不重视;既然不重视,也就“顾不上”,更不会去研究。如果再加上一点对民族医药的偏见,那就出现厌烦、埋怨、推托,责问究竟“法大还是‘指导意见’大?”“出了问题谁负责”等牢骚情绪。我在《中国民族医药散论》一文的“自序”中说:“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和抢救推广,应该有一个特殊政策。这个特殊政策的核心,就是在一般的医政、药政管理之外有一个因地制宜的相对宽松的法律规定。这个法律规定只能由高层决策,由民意通过,南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认真实行。”现在,  “高层决策”做得很好。2007、2008两次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和“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应该说“民意通过”也做得很好。余下的事就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来实施。这几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说“上面不作具体规定,我们没法办!”  “上面没组织考试,我们没法承认你。”这话也有一定道理,民族医药的有些政策难题只有靠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解决。例如由于民族药进入国家标准非常困难,没有批号,企业无法生产,临床没得使用,最终不利于人民健康和文化弘扬。因此需要对民族药的审批另开绿灯,如能不能凡有经典著作和重要文献根据的处方,可便利通行。民间草药验方使用范围在县(包括县)以上,传承时间在百年以上者,能不能便利放行。同时恢复民族药的地方标准,由熟悉民族药的本民族地区和本民族专家去评审,流通一段时间后视其安全有效程度晋升为国家标准。这些,都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某些法律法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民族医药政策的实施做出具体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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