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学的特征、分类及扶持意见(二)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0-10-10

目前最担心的有三个问题:

第一,民族民间医生的准人问题。
    现在民族医的准人由《职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卡着,主管部门总是把标准定在“医师”水平上,而且由“考试”这个最“公正公平”的横杆挡着。但如果真正实事求是地处理国家大事,可以发现我们的民族民间医生达不到文件规定的“医师”水平,也考不及格。不少乡村医生同样如此。这是因为:①民族医生的水平表现在草医草药知识和一技之长方面,不在西医、中医方面,对他们的“水平”应该有一种切合实际的“概念”,而且要虚心承认这种“水平”他们有,我们没有,我们的草医草药知识远远不如他们。②民族地区九年义务制教育过去落实不够,一些民族民间医生的汉文程度较差,给他们考试造成很大困难。但民族医药矢口识的多少不是由汉文水平决定的。③应该承认,上级主管部门对苗医怎么考?侗医怎么考?土家医怎么考y它们准人的条件如何定?对这一类问题,是缺乏了解和缺少研究的。民族地区有一些务实的“土政策”和“地方粮票”,上级主管部门又认为“不合法”不予认可。据我所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都通过地方人大出台了一些让民族民间医生准人的具体措施,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赐予的权利。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政府发现民族医考试时,年轻人考上了,有经验、有群众威望的老医生考不上。他们采用了“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这些措施既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又具有创造性、上级机关可不能把它“没收”了。因此,我建议民族民间医生的准入可采取这样的措施:“对于目前在民间提供民族医药服务、文化水平较低、达不到《职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条件的民族民间医生.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民族医药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和措施办法,依法解决其行医资格问题。”这里的关键,一是对这些民族民间医生的准入要实事求是,二是这个权力交给民族自治区或多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处理。
    有的同志担心,在实际处理民族民间医生的准人条件之后,会不会从“一管就死”到“一放就乱”。我认.为完全可能。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认真研究,乱可以冶,出现的矛盾也是前进中的矛盾。
    有的同志担心,放宽民族民间医生的准人条件之后,“告状信”会大量增加,信访量会大量增加。我认为也完全可能。但要看告的是什么状?是真有问题,还是利益冲突,利害关系,妒嫉心理,或锁眼论事?事实上,多年来民族民间医生被压制,被取缔,几十人上百人签名盖章写报告反映问题,我们经历过不少,也劝阻了不少,这难道不是告状信吗?不是信访量吗?
    有的同志担心,在放宽民族民间医生准入条件以后,医疗事故增多怎么办?这就需要有一个培训提高措施,有一些保障、保险措施。如民族民间医生和乡卫生院、县医院协作共同处理或协助转诊处理急重危症和疑难病等措施。
    总之,遇到困难不是退却,而是克服,事业就会前进。

第二,关于民族医药的科研问题。
    民族医药的发展,科研是关键。现在的问题是指责民族医药落后的声音很多,帮助民族医药发展的措施太少。例如民族医有很多特有的诊法(如藏医尿诊、壮医目诊)、医技(如放血疗法、特殊灸法)、专科,需要深入研究,有些得依靠现代手段。民族药要进《药典》,进《基本药物目录》,进《医保目录》,也因为基源不清、化学成分不清,药理毒理不清等“基础条件太差”而无法进入。这就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这个研究任务交给中国医学科学院吗?现代医学研究任务太重了,前沿阵地太多了,它们顾不上研究民族医药。交给中国中医科学院吗?中医中药的研究任务比西医西药还重,研究条件又不如西医西药机构,也很难顾得上民族医药。这几年有一些科研人员凭委托、凭兴趣搞了一些民族医药的科研选题,都是随机的、零星的,有时是凭兴趣出发的小打小闹,犹如在北京潘家园的地摊上选购了几件古董,其中难免还是假的。那么靠现行的十几所民族医药研究所吗?这些研究所前几年在田野调查、文献整理、临床观察、药物开发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规模小、设备差(或无)、人员少(或老化)、经费缺,要在民族医药科研方面做大块文章实不可能。据说民族医药要建若干个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这是好事,但根本问题不是几个实验室和研究室能解决得了的。如果真的重视民族医药,要按中央意图“大力扶持”的话,就应该在若干民族医药研究所的基础上,有规划、有目标、有布局、有分工地在西南、西北、北京等地建几个民族医药研究基地,以解决民族医药的系统研究、基础研究和重点攻关课题研究。不下大的决心,光是指责“落后”,讥评“荒谬”,鄙视“肤浅”,都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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